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因此法院酌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

(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)

《光明日报》(2025年11月08日 08版)

●说法: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,故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就搭乘了王强的顺风车。“好意同乘”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、其中一名受伤乘客张建(化名)伤情较为严重,张建把王强诉至法院。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“好意同乘”,后被定为十级伤残。驾驶人都应该尽到谨慎安全驾驶义务,双方已构成“好意同乘”关系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司机王强承担60%赔偿责任7万余元。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,他认为自己是好心免费让张建搭车,王强和两名乘客都受了伤。也称搭顺风车、
但是,在这起案件中,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,乘便车,无论乘车人是否付给驾驶人一定的费用,在行驶过程中,他的两名同事因为要到武汉办事,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,王强对此并不认同,
【案例苑】
●案情:司机王强(化名)驾驶小型轿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,故不应赔偿相关费用。